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学校和老师侵犯学生权利的体现有哪些,侵犯财产权行为有什么?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生时代,有些学校和老师的管理相当严格,对于手机、电子产品等物品,如果有违反规定或者影响上课的行为,都会给予没收的处罚。肯定很多人就对这样的行为抱有不满,那么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包括这些情况吗?
网友咨询: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属于财产侵权行为吗?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雄利律师解答:
学校老师对学生财产侵权案的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是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
二是对学生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予以没收、毁坏或丢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陶雄利律师解析: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我国《民法总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侵害他人股权等财产权的损失计算
本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广义的股权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陶雄利律师,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知名合同、交通事故、劳动、婚姻、刑辩律师,目前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广州市“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律师,一村一社区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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