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乘坐出租车乘客发生车祸向谁索赔,怎样索赔?
出租车是公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而乘坐出租车时,有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乘客出现人身损害的,就需要者赔偿,那么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向谁索赔?
网友咨询:做出租车的时候司机发生车祸导致轻微脑震荡,可以向司机索赔吗?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白军律师解答: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
1、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2、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
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其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有14项,其中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直接损失(行李损失)。
白军律师解析: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一)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车辆时未向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白军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天津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白军律师主攻房地产、合同、公司、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并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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