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辞退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网友咨询:
辞退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是不是就不用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解答: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
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黄竞之律师解析:
哪些情况下辞退人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JM学位,以兰州大学法学院第1名的成绩毕业,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并具有会计、证券、基金等资质。现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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