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强行左转构成违章,罚款一直没交的滞纳金会超过罚款本金吗?
交通违法“滞纳金”有上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网友咨询:
强行左转交警当场抓到, 开罚单,200扣3分, 然后去外地了,罚款一直未交, 滞纳金肯定是有了, 但是还会不会像以前一样产生几万的滞纳金、 有上限么? 不懂请不要乱说 我是C票, 现在小车票6年一检, 我换句话说 , 如果这个罚款6年以后交,是不是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本金? 也就是说 6年之后是不是只交400元就可以?
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解答:
2008年11月,公安部作出修订,明确表示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例如交通违法的罚款金额为200元,超过15天仍不处理的话,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能超过罚款数额,即最高400元封顶。
刘丰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公安部拟增加“上限条款”避免“天价罚单”。
公安部最近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为“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未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
公安部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这就是说, “天价滞纳金”、 “滞纳金滚雪球”现象将从此终结。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此前,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9种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9种违法行为信息,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刘丰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方面较为擅长。刘律师一直以“认真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为宗旨,其努力让每一次当事人感到专业诚信与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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