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刑事审判中,行政机关处室的证据可以使用吗?证据的证明力又是怎么样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那么,行政机关在日常的管理中,某些违法行为如果能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行政机关是无法进行处理的,那么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该如何认定呢?
法妞网友咨询:
行政案件中的哪些证据可以转换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杨永芳法律师解答:
在行政案件中,所有查证属实的证据,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杨永芳律师补充:
根据《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本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是指执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工商、质检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等。“查办案件”是指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如工商部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监察机关查办行政违纪案件等。本款规定涉及的证据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本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这些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但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判断。经审查如果属于应当排除的或者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杨律师结语:长期以来,如何对待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一个在实践做法上有分歧,在制度上有待完善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明确了这类材料的证据地位问题。这一增补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它对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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