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网络筹款不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网络筹款不同于普通的赠与,普通赠与只要赠与方没有明示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就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网络筹款从始至终都具有其专属性,从筹款方式和捐款目的来看,其甚至可以视为一种明示的对于单方的赠与。
具体到本案中,车祸重伤的是刘某,重伤需要钱救治的是刘某,捐款者想要帮助的亦是刘某,甘某扮演的只是一个消息发布者的角色,而这个角色换成其他人并不影响刘某获得捐助。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到本案,虽然甘某是信息的最初发布者,是筹款的操作人,但无论是网络平台还是甘某,其向不特定的信息受众作出的承诺均为筹款是用于刘某车祸重伤后的救治。若将筹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是对于网络平台还是甘某来说,都失信于当初慷慨解囊的捐赠者,更是对于社会善良风俗的一种破坏。
综上所述,从网络平台获得的筹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