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二手房买卖毁约中介费怎么算
在法庭上,吴女士一直辩称,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且实际购房流程并未完成,因此不应支付相应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的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房屋总价、交付时间以及过户时间,中介已成功促成了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中明确,一旦合同无法履行,吴女士仍应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买卖,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有权要求吴女士支付相关居间费,但结合中介为吴女士提供的中介服务,并未全部完成看房、签署合同、过户、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认定吴女士应付的居间费数额应核减为2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无论最终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应中介费。只是依据中介服务程度不同可以与中介协商适当减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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