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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判支持合法诉讼请求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