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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商业险,是否需再缴纳工伤保险费?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用人单位对职工遭受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负责,所有雇用人单位都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独立,并不冲突,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应当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出险后商业保险赔付也不能免除、抵消、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补充: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的,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员工买商业保险,能够增加职工的保障系数,而不会给职工带来负面效应,用人单位给员工买商业保险不仅能够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也是留住人才的一种策略,而且还能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企业为员工买商业保险最好选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为在进行赔付时工伤保险津贴和意外保险并不冲突,仅住院治疗费不会重复理赔,也就是说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意外事故员工可获得更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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