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管辖种类有什么?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那么,行政复议管辖种类有什么呢?
(1)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合法性,从而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在复议时也要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才能进行处理,从而会经过申请、受理、审核最后才会做出相关的决定,从而按实际的情况给予当事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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