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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宝宝都能安全出生的,很多宝宝由于在孕妇分娩的时候缺氧,导致其窒息而亡。而宝宝出生后也要做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后才能够和父母回家。有些宝宝在安全出生后也会检查出很多疾病。
网友咨询: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医院在诊疗行为存在不足的,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涉及新生儿死亡的妇产科纠纷中,死产or新生儿死亡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涉及到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此项争议往往需要通过肺、胃肠浮扬试验进行明确,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医学根据,不进行尸体检验,就很难对相关专业性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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