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关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何规定?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医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其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具有保密义务。泄露患者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患者个人信息大多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因此在处理这些患者个人信息时,除了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义务,还应当按照敏感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从严进行合规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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