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遵守法定的流程。那么,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管辖种类有什么?
(1)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