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网友咨询: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还要根据催收通知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
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以催债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债,原则上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不产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外是,在该催债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一个保证合同的新要约,保证人在催债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足以构成一个承诺时,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通常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既不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也不构成对原保证关系的确认,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认定保证人继续或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要求保证人以“明示方式”愿意承担,而不能“推定愿意”或者“默示愿意”。即使主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放弃时效经过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主张主债务时效经过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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