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疫情相关 >> 疫情原因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拖欠工资的抗辩理由?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劳动者报酬,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网友咨询:
疫情原因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拖欠工资的抗辩理由?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意思就是说,工资的给付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每个月按时,并且数额要足够的给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疫情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从而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作为公司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应确实存在,并应有证据支撑;
(2)程序上,需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达成一致(建议书面)。
(3)时间上,拖欠工资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律师补充: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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