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明星照片被美容院宣传使用,起诉美容院侵犯肖像权获赔
近日,明星鹿某与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某诉称,被告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使用了9张鹿某的肖像照片,并附有被告产品宣传内容和二维码等,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确实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鹿某3.76万元。
什么是肖像权侵权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对于个人的肖像权,如果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一、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就使用对方的肖像,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的事由。
二、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时候并没有获得原告的同意,所以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是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的:
一、首先侵权人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且需要向被侵犯肖像权的人赔礼道歉。
二、其次对于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需要全额赔偿。
三、最后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了,那么侵权人也需要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
这些情况使用别人肖像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会被认定侵权,是因为被告是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肖像;那么是不是说只要使用别人的肖像就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呢?
一般来说如果想使用别人的肖像的,是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的;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合理使用的情形的,则可以不经过对方的同意就使用别人肖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别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别人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别人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别人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别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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