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司法意义重大,合同效力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时必须评判的内容,需要法院主动审查,如果定性错误也是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而且,合同效力是审理案件基本前提和基础,合同有效与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泾渭分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4、非法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否则,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二、什么是转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10、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页未对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越级承包、非法转包等情形会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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