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何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还可能存在民事诉讼第三人。同样地,在行政诉讼中,也是可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律师补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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