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柳州一猪肉店因出售不合格猪肉被罚,老板被罚3万多吗?
近日,广西柳州,一猪肉店的待销猪肉上没有检疫合格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执法人员扣押猪肉并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当事人猪肉32.1斤,没收违法所得326.85元,并处罚款3万。
对于猪肉这种东西,是属于强制检疫、检验的食品的,如果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且相关猪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对经营者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猪肉铺老板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而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经营者是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并处罚款的;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而本案中的老板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26.85元,并处罚款3万的处罚决定。
很多人可能觉得此案中猪肉铺老板违法所得才三百多,对他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太多了。
其实这个三万元的罚款一点也不多,甚至可以说已经是减轻处罚的结果了,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这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经营者,如果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满一万元的,可以对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这个三万元的罚款额度相对上述规定来说,已经是减轻处罚的结果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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