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视听作品如何认定?如何保护?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强势崛起,“x分钟看电影”、“电视剧混剪”等二创短视频大量涌现,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和纠纷。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虽常表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讲演和其他表演内容,但和这些作品不同,必须借助适当的装置才能反映作品形式和内容。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等。视听作品也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片者、制作者系法律意义上的用语,是指对影视剧作品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制片人系影视剧行业中的用语,主体可能是负责整个影片的总策划人、负责摄制生产以及资金融资的人、专业技术上负责整个影视剧项目的制作人、影视剧投资人等。
对视听作品的全方位保护
1.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作者可以通过留存底稿、原件、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等方式主张权利,建议权利人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对相关权利进行公证。
2.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方式,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同时,也为作品增添一把“防盗锁”。
3.著作权合理使用,在使用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下限确定为人民币500元。新著作权法沿用了原有的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即首先按照违法所得、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考权利使用费的金额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损害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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