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原告与原告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是诉讼地位的称谓,而原告资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原告资格,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客观条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查的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仍然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
就“利害关系人”欲成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二)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三)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认定主要围绕“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展开,同时还要考虑,原告是否是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行为的损害而提起诉讼等进行判断。另外,认定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般还需要参考具体行政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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