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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