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由于涉及到工期是否延误和材料价格如何调整等问题,事关重大利益,承发包双方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主张各自认可的开工日期。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的日期。从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的这一段时间,即为建设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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