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受偿或者承包人诉讼确定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后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适用于质量合格的竣工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发包人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明确了承包人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超过十八个月仍未主张优先权的,其再主张优先权则不会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是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要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依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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