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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侵犯肖像权,鹿晗起诉某炸鸡店获赔5000元

2022年06月30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日,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的肖像,如果他人想使用,并且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就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不管是否用于商用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炸鸡店的私自使用鹿晗照片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

二、使用、制作和公开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不构成合理使用

或者存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也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别人的肖像不用于商用的,是否就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了?

答案是否定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并不以是否商用为前提条件,不管用途是什么,只要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不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的使用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当然如果说是以下情况使用的话,则无需经过公民本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如签发通缉令;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个5000的赔偿额太少了,其实侵犯肖像权一般是进行精神赔偿,而赔偿额是多少是不看被侵权人的身份是什么样的,而是要看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程错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而本案中侵权炸鸡店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特别严重,而且一个炸鸡店就算侵犯艺人肖像权了,也不会因此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如果判决他们承担大额赔偿并不合理;因此这个5000元的赔偿额其实并不少。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肖像都享有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其中这个许可他人使用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其实在明星身上,这种被代言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很多商家会不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就直接使用其肖像来宣传自己的商品;而这种行为显然会构成对被使用肖像明星的肖像权的侵犯,而作为侵权人的商家就需要因此承担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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