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如何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
律师解答:
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一般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未经品种权人的合法授权;第二,为商业目的;第三,行为人具有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三)伪造品种权证书;
(四)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
(五)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
律师补充: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七条 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三)伪造品种权证书;
(四)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
(五)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六)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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