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当事人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
网友咨询:
当事人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律师解答: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但还有很多人选择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应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遗嘱(或草稿)。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公证。
律师补充: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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