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还款责任谁承担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网友咨询:
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还款责任谁承担?
律师解答: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若个人在借款时依法获得了公司的明确授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借款活动,那么该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若个人的借款行为构成了对公司的表见代理,那么善意第三人有权主张该借款行为有效,并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若个人属于无权代理且公司不予追认,则由个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补充: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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