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把握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调整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果造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与实体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 如果不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可能会产生程序上合法, 实体上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网友咨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把握?
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因恶意诉讼等手段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再审程序一样具有纠错的功能。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因此,其程序启动、审理较之普通程序应当更为严格,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方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律师补充:
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 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2. 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3. 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4. 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
5. 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 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为第三人。未参加原案诉讼,但与该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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