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网友咨询:
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答:
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或预期很可能会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若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其申请人身保护令。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或者被申请人的保证书、悔过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通讯内容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或者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材料。
律师补充: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