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案件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
网友咨询:
律师解答:
可以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主要有:一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实践中多以裁定出现,是异议最多的一类;二是,执行的顺序、期间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律师补充: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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