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临时建筑拆迁是否有补偿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
网友咨询:
临时建筑拆迁是否有补偿?
律师解答:
临时建筑拆迁可以有补偿,具体需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来判断。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该按照其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的补偿内容包括:
1、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被征收临时建筑的市场价值或类似房地产的价格确定。
2、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弥补因拆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还应包括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律师补充: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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