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网友咨询: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补充: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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