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网友咨询: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借条通常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中包含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条款。实际借款金额是出借人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在借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在签订涉及金额的合同、借条、欠条等书面材料时,均应同时兼备大小写金额以防止出现问题,并应谨慎审查姓名、身份证号码、数额等,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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