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024年09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事先将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期增强债权文书的证明力或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网友咨询: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3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