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房屋征收拆迁中没有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可以吗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是按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网友咨询:
房屋征收拆迁中没有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可以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未明确规定补偿协议的格式。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留存以及发生争议时作为定分止争的证据使用。若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遇到征收方的各种承诺和保证,在与征收方沟通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特别要注意录音要能完全反应对话的时间、地点、对方等具体内容。
律师补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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