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有何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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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因交付而转移,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付清全部价款或者完成特定的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除买卖合同通常具备的一般内容之外,尚需具备: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应包括付款的期限和次数;
(二)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果被推迟至履行完毕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时。
律师补充: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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