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代位申请执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代位申请执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代位申请执行应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
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没有异议。代位执行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代位执行是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变更了执行主体,目的在于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制止逃避债务的行为。只有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从实体法上讲其对申请人负有的债务在第三人履行的范围内消灭。如果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说明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法实现执行目的,此案仍无法执行完结,那么被执行人对申请人负有的履行义务仍不能消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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