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条件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网友咨询: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文本。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部内容,知悉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及具结书的真实内涵,除检察机关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履行告知义务外,同时也应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其给予充分的阐释。
律师补充: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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