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如何确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确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经济损失包括:“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等。
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综合审查,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
律师补充:
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实际能构成本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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