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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网友咨询:
谁可以行使“业主撤销权”?
律师解答:
原告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根据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的民事主体。承租人、房屋使用人、停车位业主等不能行使业主撤销权。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谁作决定,谁是被告。针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应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针对业主大会的决议,应以业主大会为被告。通常情况下,作出决定的主体是业主大会,但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相关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收集和保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通常都会被列为被告。
律师补充:
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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