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网友咨询:
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以及与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遗体器官获取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遗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制度。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同时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
律师补充: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遗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以及与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遗体器官获取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遗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制度。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同时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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