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商品房验收不合格,业主拒收,物业费由谁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网友咨询:
商品房验收不合格,业主拒收,物业费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业主已收房,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责任导致的验收不合格,那么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的问题就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因业主收房后即可支配该房屋,故物业管理费一般应由业主承担,即便部分业主主张房屋存在瑕疵未曾入住,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当然,如果房屋确实存在重大瑕疵,达到了足以影响业主入住的程度,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房屋质量瑕疵的保修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
律师补充: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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