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起诉要求降低物业费应否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网友咨询: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起诉要求降低物业费应否支持?
律师解答: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业主应按约定缴纳应负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消防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存在乱停乱放等问题,给业主的安全和出行带来不便,会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业主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整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情况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适当减收物业管理费用,以减少由于物业服务瑕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获得支持。
律师补充: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因为单方面拒交物业费也是构成违约的,业主动辄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费,则物业公司将难以正常运营,最终陷入恶性循环,造成全体业主的利益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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