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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具体程序是什么

2024年05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听证具体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

  (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

  (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

  (六)各方质证;

  (七)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

  (八)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

  律师补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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