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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被曝毁约应届生,是否合法?

2024年04月26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日,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在拿到特斯拉的入职offer之后遭到了单方面解约,岗位被取消,将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春招基本结束,工作不太好找。还有拿到销售岗位offer的应届生表示,原定4月中旬的入职培训,入职办理均被告知取消。

什么是“offer”

最初“offer”指的是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表达自己愿意录用或录取的一封正式的信件。渐渐地“offer”的使用变得更广泛,很多人把自己接到公司愿意录用的邮件通知、电话通知等都叫做收到了“offer”。而在法学领域,“offer”对应的是民法上的要约,要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

“offer”与劳动合同存在什么关系?

“off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愿,是一种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在接受“offer”后还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虽然“offer”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求职者回复接受“offer”即构成对要约的承诺,经要约与承诺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

由此可见,“offer”是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求职者发送的法律文件,其受到《民法典》的调整,由其引发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双方没有实际建立劳动关系,但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守约一方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企业这种行为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一个月工资这个标准符合目前司法实践。如果双方在录用通知中明确约定了赔偿金额或赔偿标准,那么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金,求职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提出诉求,包括求职者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费用、因失去工作机会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应届生与企业发生纠纷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只能按照民法典合同约定的条款来执行,对应届生很不利。想要有所改变,只能期待最高法等机构就这个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来约束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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