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从事“营运”性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还赔吗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从事“营运”性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还赔吗

2024年03月25日 法妞问答律师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网友咨询:

  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从事“营运”性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还赔吗?

  律师解答: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投保“非营运”性车损险的机动车长期从事“营运”性活动,属于被保险人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的情形。该情形显著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补充:

  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55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