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出纳给自己开出170万“年终奖”,如何担责?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在其表姐、表姐夫的公司做出纳。许某认为,公司创立至今,自己作为元老也曾为公司做了不少贡献,理应得到奖励。2016年底,他曾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但几次都被拒绝,许某对此心存不满。2018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和人事变动,许某离职,却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也偷偷带走了。今年年初,许某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再次被拒后,他便利用这些公章,拿着公司支票,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等手段,到银行取出了170余万元,给自己发“年终奖”。
许某利用曾经在公司担任出纳的便利,占有了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支票簿等,同时利用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到银行取走了公司的170万元,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目前,许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徐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的界定,涉及贪污、盗窃、诈骗和侵占等财产类犯罪。由于贪污罪在前面分析职务侵占的罪与非时已经涉及,这里重点分析其他三个行为。
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需要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方法等等进行把握。
实践中,在分析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需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和受单位委托控制、持有财物而侵占时等构成犯罪的处理。
此案再次提醒了企业加强对重要印章的管理和保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唿吁员工在离职后保持理智和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维护企业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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