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如何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网友咨询: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对企业来说,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具有确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非在法定期限,非经法定方式和程序行使救济权利,企业就必须接受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了营业执照,通常是不能恢复的。但是如果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作出的5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那营业执照就可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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