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
解散公司诉讼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网友咨询:
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隐名股东需要首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将“隐名”变为“显名”后才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律师补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